学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五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包括: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依法治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5.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四、宪法解释与宪法保障
1.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普及宪法知识,合理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2.宪法保障制度:宪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我国宪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宣告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规定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法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7.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8.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